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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訪客 - 人事室 | 2016-03-03 | 點閱數: 396

臺南市政府 105 年 3 月 2 日府人考字第 1050202888 號函

 

主旨:有關國民旅遊卡「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增列備註警語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2 月 26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33833 號書函辦理。
二、本案係緣於法務部廉政署偵辦案件發現,仍有公務員以同一消費請領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並以該發票核銷辦公費,實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要求公務人員勿重複請領,將於「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之備註增列「休假人員之消費已申請休假補助費者,不得重複請領差旅費、辦公費、業務費或其他公款,以免觸犯貪污治罪條例。」請加強宣導提醒申請人,以避免觸犯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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