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 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 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 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辦 理,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請各機關(構)學校,除加強宣導赴陸、港澳(含過境轉機) 應完備相關申請通報手續外,自115年7月1日起,針對違法 (規)人員,將依旨揭原則予以懲處,請務必轉知所屬人 員,以利瞭解相關規定,避免觸法風險。
三、另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如約聘僱人員、約用人員、技 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等),由各機關(構)學校參酌旨揭原 則,視其情節輕重,依各該管理規定或工作規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