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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蔡志滿 - 總務處 | 2025-09-04 | 點閱數: 33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14 年 8 月 29 日府財產字第 1141141036 號函辦理。

二、依「臺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冠名作業要點」規定,民間得向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捐贈財產或自負經費興建、修繕之市有財產申請辦理冠名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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