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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邱清池 - 學務組 | 2025-01-08 | 點閱數: 39

學期新申請者(新案),應檢具以下文件由學校彙整,初審後函報教育局核辦。

(一)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恤亡給予撫令證書。

(二)戶籍謄本及其他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四)優待名冊(加蓋關防)。

113 學年度第 1 學期已核定有案者(舊案),請檢附以下文件各 1 份,免備文送教育局憑撥。

(一)切結書。

(二)經費收支清單。

生之公費,分為兩期,當年 7 月至翌年 1 月底止,計 7 個月,為第一學期;翌年 2 月至 6 月底止,計 5 個月,為第二學期。學生新申請就學費用優待公費,應自申請當年之 9 月份起核給。

(三)制服費每學年於第一學期僅領取 1 次;第二學期新案申請者減半領取。

(四)學雜費核實補助,惟不得超過請領標準。

(五)軍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同時符合本就學費用優待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旨揭申請相關表件請至本局學輔校安科網站網站(網址:https://is.gd/H5L2Nm)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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