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旨案重要修正如下:
(一)、辦理轉入手續應帶證件
1. 請家長攜帶轉學證明書,並附上戶籍證明文件(具詳細記事三個月內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監護人(父母或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2. 原就讀學校之轉學證明
(二)、辦理轉出手續應帶證件
1.請家長填寫基本資料,並附上遷移新址後具詳細記事三個月內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監護人(父母或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雙親監護:父母雙方之身分證正本、印章。倘父母其中一方無法親辦時,務必填寫委託書。
※單方監護:已辦妥監護登記並載明監護人之戶籍謄本。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
2.級任老師簽名後向教務處申請辦理轉學,並於轉出後三天內,持轉學證明書及回報單,前往新學校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