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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訪客 - 人事室 | 2021-10-13 | 點閱數: 199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10 月 1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120987 號函辦理。

  二、有關考核辦法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 6 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其算方式係按其實際任職月數合併計算,又其各月如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應予合併計算,並以 30 日折算 1 個月,所餘未滿 30 日之畸零日數,以 1 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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