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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訪客 - 人事室 | 2019-11-28 | 點閱數: 271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退休人員依公教人員退休法律、公務員懲戒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之行政處分或懲戒判決者,自當年度當節起不發給三節慰問金,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8 年 11 月 20 日總處給字第 1080047769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退休公教人員三節慰問金發給對象為「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以下同) 2 萬 5,000 元以下(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月退休金為計算基準)」、「因公成殘(按:配合公教人員保險法用語修正為因公失能)」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又查行政院 106 年 6 月 13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600483591 號令修正之「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年慰發給辦法),其中新增第 5 條明定,依軍公教人員退休(伍)法律、公務員懲戒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除)給與之行政處分或懲戒判決者,自當年度起不發給年終慰問金。
三、茲以三節慰問金業參酌年慰發給辦法之原則修正發給對象,其發給條件宜有一致性之規範,爰參照年慰發給辦法第 5 條規定,旨揭人員自當年度當節起不發給三節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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