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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教導處 | 2016-07-25 | 點閱數: 493

105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

          臺教師()字第1050095932號函同意備查

壹、目的:
為推行舞蹈教育,培養學生舞蹈興趣與能力,以及發揚中華文化,特舉辦本項比賽。

貳、組織:
設「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比賽會場簡稱大會),並由下列各單位組成;本會設置要點,由主辦單位訂定之。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三、初賽辦理單位: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四、決賽辦理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

五、決賽共同主辦單位:南投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新竹縣政府。

參、比賽組別:

一、團體組:分為下列各組,並依參賽人數細分為甲、乙、丙組。

()國小AB團體組: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

()國中AB團體組: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
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高中()AB團體組: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
學校、完全中學高中部、五專校院前3年日夜間部學生。

()大專團體組:公、私立大專校院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五專
校院日夜間部後2年學生(大專團體組不另行區分AB)

二、個人組:分為下列各組,不另行區分AB組。

()國小個人組: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

()國中個人組: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高中()個人組: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完全中學高中部、五專校院前3年日夜間部學生。

()大專個人組:公、私立大專校院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五專校院日夜間部後2年學生。

三、分組注意事項:

()A組為舞蹈班,成員資格說明如下:

1. 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含集中式藝術才能舞蹈資優班學生及分散式舞蹈資優班學生)

2. 各級學校藝術相關類科系、所(舞蹈類)

3. 依「藝術教育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舞蹈類)

4. 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設立之實驗班(舞蹈類)

()B組為非舞蹈班。

()團體A組及B組,均再依參賽人數分為甲、乙、丙組。

()報名團體B組者,該團隊成員不得包含舞蹈班學生。

四、凡經中華民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各級學校(含外僑學校及在家自學)具正式學籍學生,皆可依比賽組別報名參加各縣市初賽評選;經初賽取得各該區決賽代表權者,皆可報名參加決賽。

肆、舞蹈類型:

一、古典舞:

中華民族歷代之古典型式,且具有其傳統文化內涵與風格的舞蹈;含祭典舞蹈、宮廷舞蹈、禮儀舞蹈、戲曲舞蹈等類。

二、民俗舞:

中華民族各地區的生活節慶、民風特色的舞蹈,含各民族節令舞蹈、鄉土舞蹈、原住民舞蹈等類。

三、現代舞:

採用現代各舞蹈類型之基本技巧,以多元形式的技巧,表現現代人文思想,及反映當代社會風貌、意識、精神之創新風格的舞蹈。

四、兒童舞蹈(限團體組參加,且參加者限國民小學12年級學生):以兒童為中心,引導兒童觀察生活環境及周遭事物,透過肢體探索呈現出來,形成具有童趣與創新思考的舞蹈。

伍、參賽人數:

一、團體組(AB組均依下列之人數辦理分組)

()甲組:31人至75人為限(得增報6人以下候補人員)

()乙組:12人至30人為限(得增報4人以下候補人員)

()丙組:2人至11人為限(得增報2人候補人員)

二、個人組以1人為限。

三、人數超過或不足該參賽各組別最高或最低人數者,取消其參賽資格;若參賽人數超過正式報名人數(含候補人員及未報名者)上場每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

四、個人組及團體組於比賽中,協助及輔助人員不得有肢體露出(包含手套、鞋襪等衣物遮蔽)參與表演之行為,違者扣總平均分數1分。

五、各參賽單位凡是在演出節目中,安排有現場演唱舞蹈配樂及演奏樂器之人員,不得上臺演出,否則應計入參賽人數,違者扣總平均分數1分。

陸、演出場所:

一、個人組及團體乙、丙組在室內舞臺舉行。

二、團體甲組在體育館舉行。

柒、演出時間(含場布及復原)

一、各組演出時間規範如下:

()個人組:以6分鐘為限。

()團體乙、丙組:以9分鐘為限。

()團體甲組:以10分鐘為限。

二、計時標準:

以演出之開始(含場布人員、表演人員進入比賽規範場地內或聲

音、影像之出現等),為計時之開始;以退場及場地復原完成,

為計時之結束。場地之復原以大會之認定為準,若不服或未達標準加扣總平均分數3分。

三、各組演出時間逾時即會扣分,每逾時30秒鐘,扣總平均分數1分,如未滿30秒鐘者,以30秒鐘計算,依此累計扣分。

捌、比賽階段(分初賽與決賽)

一、初賽:

()主辦單位: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初賽組別:

除大專校院、經政府核准立案於大陸地區所設立學校之團體甲、乙、丙組不參加初賽外,國小、國中及高中團體A組是否辦理初賽,授權由各縣市自行決定。另金門縣及福建省連江縣得依當學年度報名隊數為依據,10隊以下得申請免辦理初賽外,其他各組依本實施要點第參點之規定辦理。

()參加人員:

1.團體組:凡各該行政轄區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均得自由報名參加各類型舞蹈(即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及兒童舞蹈)及各分組(甲、乙、丙組)比賽,惟不得以同一舞作參加同一類組之各分組比賽,且每一舞蹈類型不得同時報名同一分組之比賽。

2.個人組:

(1)凡對舞蹈具有素養之學生,均得於上網報名後,列印紙本報名表經所就讀學校核章,向學校所在縣市()主辦單位自由報名參加。

(2)大專組得憑學生證辦理報名。

(3)經政府核准立案在大陸地區所設立之學校(華東、東莞及上海臺商子弟學校),其所屬學生可向在臺設籍達半年以上(即民國105520日以前設籍者)之縣市報名參加初賽。
各縣市初賽實施要點請寄至下列聯絡地址:
※華東臺商子弟學校臺北辦事處聯絡地址及電話:
  聯絡地址:106臺北市忠孝東路43112樓之7
  聯絡電話:(02)8771-0912
※東莞臺商子弟學校臺北辦事處聯絡地址及電話:
  聯絡地址:114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街6691樓。
  聯絡電話:(02)8797-8550
※上海臺商子弟學校臺北辦事處聯絡地址及電話:
  聯絡地址:110臺北市忠孝東路531185
             1樓。
  聯絡電話:(02)2761-6762

3. 報名表:

(1)初賽報名,請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網址:http://studentdance.perdc.ntnu.edu.tw)登錄報名資料完畢後,線上列印紙本報名表12份,加蓋學校印信(團體組)或註冊組章戳(個人組)後,向學校所在縣市()主辦單位報名,未報名者,不得參賽。

(2)決賽報名,請各縣市政府辦理初賽完畢後,於民國1051210日前,登入報名網站後臺,勾選登錄獲得決賽代表權的個人組及團體組參賽名單。

()初賽地點:由初賽各主辦單位擇定適當場所舉行。

()初賽日期:由初賽各主辦單位在限期前自行決定舉辦日期,惟決賽報名資料須於民國1051210日前完成上網登入及紙本寄送。

()評審委員:由初賽各主辦單位遴聘5名以上(5)專家學者擔任,且評審委員之遴聘,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外縣市(含居住地及任教地)評審,並儘量避免為同一機關服務者。

()評分標準:

1.評分要點:

(1)古典舞及民俗舞,以其舞蹈內容具中華民族風格者為評分範圍。

(2)現代舞,以採用現代各舞蹈類型的基本技巧,編創具有創新風格之現代舞蹈為評分範圍。

(3)兒童舞蹈,以引導兒童觀察生活環境及周遭事務,透過肢體探索,編創具有童趣與創新思考的舞蹈為評分範圍。

2.評分內容:

(1)主題表現佔30 %,音樂佔10 %,服飾(以配合舞型、適當為宜)10 %,舞蹈藝術(包括編舞、創意、舞技)50%

(2)評審委員以百分法計分後,採「中間分數平均法」統計,如有同分而必須判取名次時,則以「計點法」計算(中間分數平均法及計點法之統計範例列舉如附件一,採用本項統計法須評審委員人數達7人以上時,始可適用)

()錄取名額:

1.各縣市,除臺北市、新北市分為4區,臺中市、高雄市分為3區,桃園市、臺南市分為2區外,其他各縣市均以1區為單位。

2.以各舞蹈類型(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及兒童舞蹈)分別評分為原則,並以各類各組第1(評分須達80分以上)代表各縣市()參加全國決賽,上列第1名不得有同名次。

()獎勵:

經評定入選之團體及個人均由各初賽主辦單位分別頒給獎狀,以資鼓勵。獲得優勝之學校及個人,得參照本實施要點之原則辦理敘獎:

1.獲團體組優等以上者,編舞教師1人嘉獎乙次,相關行政人員及助理指導教師各予嘉獎乙次,惟總人數以6人為限。

2.獲個人組優等以上者,編舞教師1人嘉獎乙次。

()決賽報名:

各初賽主辦單位應負責審核參賽單位是否確實符合報名之資格,並在辦理初賽完畢後,限於民國1051210日以前,登入報名網站後臺,勾選獲得決賽代表權的個人組及團體組參賽名單;並列印取得決賽代表權之團體組及個人組紙本報名表各乙份,以及團體組報名總表、個人組報名總表、初賽隊數、人數統計表及決賽隊數、人數統計表等紙本統計資料各乙份,彙整後備函掛號寄送至本會;未使用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報名系統、逾期(以郵戳為憑)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決賽賽程等相關資訊,俟各縣市決賽報名文件審核及抽籤完畢後,由主辦單位公布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請上網查詢「各分區決賽賽程表」,或自行下載決賽秩序冊電子檔查閱,大會不再寄發紙本秩序冊給各參賽單位。

(十一)各初賽辦理單位得依據本要點的內容,訂定「各縣市學生舞蹈比賽」初賽實施要點。

二、決賽:

()主辦單位: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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