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監察院統計,歷次選舉政治獻金案件主要違法態樣,包括:民眾超額捐贈、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違反規定進行捐贈等情形。
「個人對同一位(組)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不能超過 10 萬元;對不同位(組)候選人捐贈,合計不能超過 30 萬元」、「營利事業對同一位(組)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不能超過 100 萬元;對不同位(組)候選人捐贈,合計不能超過 200 萬元」、「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不能捐贈政治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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