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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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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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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103 年 11 月 26 日台內戶字第 10312016792 號函辦理。
二、為不影響戶役政資訊系統運作效能,同時兼顧民眾使用之便利性,戶口名簿以「現住人口、省略記事」作為核發基準,再由申請人選擇是否列印非現住人口或記事。
三、自 103 年 12 月 1 日起,取消戶口名簿版本名稱,於戶口名簿不再列印甲式、乙式、丙式或丁式,以核發「現住人口、省略記事」為基準,另申請人並得選擇增加同一戶長戶內之非現住人口或詳細記事(態樣如附件)。
四、有關版本簡化前核發之戶口名簿(甲式、乙式、丙式及丁式),仍可供查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