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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4-11-14 | 點閱數: 366

主旨:有關公教人員留職停薪復職後發生生育事實,其生育補助基準應由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實際在職月份」6 個月之薪(俸)額平均數為準,不含全月留職停薪之月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 103 年 11 月 10 日府人給字第 1031064291 號函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 103 年 11 月 6 日總處給字第 10300523151 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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