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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訪客 - 人事 | 2018-09-12 | 點閱數: 406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7 年 9 月 7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70962987 號函

主旨:學校教師擔任教育產業工會之理、監事會務給假原則,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本市教師因擔任教育產業工會會務相關人員,向學校請假出席會議或處理會務之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會務給假對象:依工會法成立之教育產業工會理、監事。
(二)辦理會務範圍:依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所定範圍。

(三)核假原則:
1、各校應於不影響校務運作及學生課務之前提下,始得核給公假辦理會務。
2、教師請假,校方應確實審核辦理會務之實際內容及所需時間與公假期間是否相當,應符合「覈實核假」及「課務自理」原則。
(四)核假應注意事項:
1、請假應逐次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俾供校方審究是否准假,不宜於學期之初即同意教師預請整學期公假。
2、請假人之請假事由應具體敘明請假辦理會務之內容,並提供佐證資料,而非僅以「處理會務」為由請假。
3、教師請假處理會務應依請假規定及程序辦理,相關請假表單及佐證附件應留存校內備查。
4、學校應就教師請假處理會務進行事後查核,如發現有請假事由與規定未符情事,應調整為適當假別。
二、為協助各校釐清會務給假原則,爰舉例說明如下,以利各校遵循:
(一)教師 A 君為教育產業工會理事,欲辦理該工會會務,因其身分為工會之理事,爰得由校方依其檢附證明文件審究所辦理會務是否為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所定範圍,如是,則得視辦理會務所需時間覈實給假。
(二)教師 B 君為教育產業工會候補理事(或支會長或幹部),欲辦理該工會會務,因其身分非為工會之理、監事,尚不得依工會法及該法施行細則核予會務給假。
(三)教師 C 君為教師會理事,欲辦理該會會務,因教師會非依工會法所成立之團體,尚不得依工會法及該法施行細則核予會務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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