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有關教師懲處權之行使期間,參照公務人員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逾 10 年者,不予追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2 月 6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50181207 號函。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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